安龙律师网站logo

律师咨询电话:17784894163
安龙律师网

民间借贷

张龙律师代理原告付x民间借贷纠纷案,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!

来源:安龙律师网时间:2022-08-16 10:41:04

  付x与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案  由民间借贷纠纷案  号(2019)黔2322民初1033号

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

  民 事 判 决 书

  (2019)黔2322民初1033号

  原告:付x,男,1984年8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贵州省兴仁市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龙、付x涛(实习),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特别授权。

  被告:熊x,男,1986年10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贵州省兴仁市。

  原告付x与被告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熊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付x提出诉讼请求:1.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,并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6%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(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00元);2.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及理由:被告因需资金周转,于2018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,被告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同年9月17日偿还借款。同年9月17日,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
  被告熊x未到庭应诉答辩。

 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被告熊x因需资金周转,于2018年8月19日向原告付x借款30000元。熊x向付x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同年9月17日偿还借款,未约定利息。借款期限届满后,付x向熊x催要借款无果,故诉至法院。

  上述事实,有原告依法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借条原件一张予以证实,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要件,本院予以确认、采信。

  本院认为,原告付x与被告熊x之间借贷事实清楚,双方系合法的借贷关系,被告熊x作为借款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,也未约定逾期利率,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%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;”之规定,原告付x主张从2018年9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6%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“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”之规定,被告熊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判决,被告熊x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。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一、限被告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x借款本金30000元,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,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%向原告付x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。

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  二、驳回原告付x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
  案件受理费560元,减半收取280元,由被告熊x承担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。

  审 判 员 令xx芳

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

  法官助理 蒙 x卫

  书 记 员 方x

推荐阅读:

张龙律师代理原告李x建民间借贷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
张龙律师代理原告葛x民间借贷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!
张律师代理原告祝x民间借贷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.2万元及利息!
张律师代理原告李x捌民间借贷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!
安龙律师告诉你,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?
安龙律师张龙照片

联系律师

安龙律师张龙

免费咨询电话:17784894163

执业证号:15223201710915845

执业律所: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

律所地址: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科教路15号

法律专长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事等

在线咨询

律师微信

律师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