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纠纷
来源:安龙律师网时间:2022-08-16 10:55:39
王x、左x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
案 由合同纠纷案 号(2021)黔2322民初2692号
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21)黔2322民初2692号
原告:王x,女,1988年5月27日生,汉族,住贵州省兴仁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龙,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特别授权。
被告:左x,男,1985年1月25日生,汉族,住贵州省兴仁市,现住贵州省。
原告王x与被告左x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、被告左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左x支付原告王x400000元;2.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双方在2009年10月29日在兴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,婚姻期间,因双方感情破裂,于2016年4月12日协议离婚。协议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分配进行约定。协议第四条约定,被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原告500000元,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,剩余400000元分别在2021年4月12日前和2026年4月12日前给付。协议约定第二期给付期限届满,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支付。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,该协议合法有效,双方应按约定履行,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届满,被告不按约定履行,已构成违约。经原告多次索要,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支付,依据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及减少司法成本,原告有权对未到期的合同之债一并起诉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提起诉讼。
被告左x辩称:我已经支付了10万元,有微信记录为证,加上两个小孩的四年抚养费原告都没支付过,浩然上城的房贷我每年都供起走的。当时协议离婚说的是50万元是原告不再婚的前提下给,如果再婚,浩然上城的房子就属于孩子。原告现任丈夫摔倒住院的时候还打电话让我拿钱去抢救,我现在还要供三个小孩上学,三个小孩的所有费用都是我在之处,银行贷款也是我在还,我现在经济压力也大,支付不了这么多。我承认支付30万元(包含我已经支付过的20万元),现在只给10万元,在今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,明年6月份支付5万元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,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,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,本院分析认定如下:1.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截图一份,拟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0000元。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0000元,对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予以认可。2.被告提交的贷款记录截图一份,拟证明被告的负债情况。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,但认为与本案无关。3.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4张,微信转账图片6张,拟证明被告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给原告53800元。对被告提交的前述三组证据,其中证据2贷款记录截图与本案无关,本院不予确认,其余证据,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,本院予以采信,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款项将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。
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王x与被告左x原系夫妻关系。2016年4月12日,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,并签署离婚协议书,协议主要内容如下:“一、双方自愿离婚。二、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女左文丽随王x生活,抚养费由左x承担;二女左文静由左x抚养,抚养费自行承担。三、1、位于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洛渭屯村故所组平房一栋两层归左x所有,兴仁县华联、华威国际家电家私城的股份归左x所有;2、位于兴仁县及该房内现有家电家具归王x所有,按揭款由左x按月支付;如果王x再婚,该房产归两位女儿;3、贵E×××**号小型轿车归王x所有;4、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洛渭屯村故所组牛滚荡、马稻的地归王x经营管理。四、左x以现金方式补偿王x500000元。给付方式为分期给付,即签订协议当天给付100000元,2021年4月12日给付200000元,2026年4月12日给付200000元。五、所欠共同债务由左x自行偿还。六、双方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”。
被告左x向原告王x支付了约定的第一期补偿款100000元,后原告王x以开铺子、丈夫住院急需用钱、车子剐蹭等为由,多次向被告左x借款,被告左x通过转账及现金向原告王x交付了部分款项,截至2019年4月17日被告左x通过银行及微信向原告王x转账53800元,审理中原告王x认可车子剐蹭时被告左x向其现金交付了8000元。原告起诉前,曾向被告索要补偿款,双方在微信上对被告已支付款项进行核算,其中原告表示“大姐夫5000元,原告父亲生病5000元,这5000就是我开店的时候,二姐夫的22000元,开车挂到人8000元,去年给40000元,被告支付给原告共120000元”“二姐夫去年还我15000元,如果要减可以一起减”“还有去年两万块钱的利息”“大姐夫差你钱还了的,是还给我的”“欠我110000元”“大姐夫只是欠你一个热水器的钱都减了”,被告表示“不说了,100000元就算我去借高利息也给你,给我时间,今年真的没有钱”,原告表示“四月份以前必须给”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x与被告左x协议离婚,双方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、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后,被告左x自愿支付原告王x补偿款500000元,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该补偿款的性质是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赠与,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,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。关于第二期补偿款200000元,约定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,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第二期补偿款的未付部分,对于第二期未付补偿款的认定,由于原被告之间给付款混乱,并且含有原告及其亲戚向被告的借款,考虑到双方曾经协商同意用前期支付款项折抵补偿款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,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、支付凭证以及在本案中的陈述,本院对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述被告尚欠110000元的陈述予以采信,被告主张已支付100000元未充分举证证明,本院不予采信。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第二期补偿款110000元的部分,本院予以支持,超过部分不予支持。对于第三期补偿款,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26年4月12日,履行期限尚未届满,因该补偿款赠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双务合同,没有互负义务及履行先后顺序,原告获得该价款并非其履行义务而获取,原告主张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,因第三期补偿款的履行期限尚有四年之久,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第三期补偿款的诉请,本院不予支持,原告可待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。
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二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由被告左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补偿款110000元;
二、驳回原告王x的起诉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7300元,减半收取计3650元,由被告左x负担1250元,原告王x负担2400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 判 员
郭 x
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
法官助理
陈x艳
书 记 员
夏x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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