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龙律师网站logo

律师咨询电话:17784894163
安龙律师网

合同纠纷

安龙律师: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因纠纷,看看法院怎么判

来源:安龙律师网时间:2022-08-15 17:22:49

  案情简介:合同条款相互矛盾

  2010年,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构件工程施工合同,约定货品规格、组装费单价,价款支付方式“货到付款”,施工费一栏划去。因建筑公司将构件送到工地后拒绝安装,开发公司另付他人安装费11万余元后诉请建筑公司支付。

  法院判决: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
  1.对于存有矛盾的合同条款,应就条款之间效力作进一步分析,不能轻易认定一类条款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。就本案而言,如对合同每一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同等效力理解的话,同时基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现实,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指向直接相反,二者效力可作相互抵销。建筑公司主张货到付款,系价款支付方式,系合同主要条款;手写大致内容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。该两处表述均符合买卖合同性质,同时手写部分又可辅助证明双方签约时真实意思指向。综上,对合同矛盾条款效力进行分析比较,买卖合同较之施工合同更具优势,应认定诉争合同更具买卖合同性质。

  2.根据双方的发货、款项支付及结算确认等情形,应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表现出的一致意思表示系进行买卖交易,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。同时,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流程图,以及本案施工技术交底方案,构件安装较为复杂,应属相对独立的施工操作,已超出买卖合同一般权利义务范围。另外,建筑公司提供的构件价格组成较为具体,符合构件制作的正常需要,应认为具有合理性。根据构件产品制作过程,合同中约定的组装费,亦可作为对构件本身组装费用的理解。开发公司未能对价格组成包括施工费进行有效举证或作合理性说明,故综合全案情况,应认定该份合同为买卖合同。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。

  安龙律师说法:导致合同性质争议时解释规则

  同一合同文本中,存在相互矛盾的合同条款,因此影响到合同性质系买卖还是施工合同性质认定的,应比对矛盾条款之间效力,全面把握合同条款之间相互关系,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表现,并结合行业惯例,合理、准确探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。

推荐阅读:

张龙律师代理原告游x兵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龙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合同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11万元!
张龙律师代理二原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安龙合同律师告诉你,只签试用期合同合法吗
安龙知名律师普法: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?
安龙律师张龙照片

联系律师

安龙律师张龙

免费咨询电话:17784894163

执业证号:15223201710915845

执业律所: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

律所地址: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科教路15号

法律专长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事等

在线咨询

律师微信

律师微信二维码